分裂利益同盟
“封疆大吏”薄熙來的落馬,源于其曾經的腐敗盟友王立軍的“反戈一擊”,其后以薄熙來為首的腐敗同盟便如多米諾骨牌一般倒下。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與情婦徐某因利益關系反目后,徐多次受到死亡威脅,轉而舉報劉鐵男。
正所謂“合久必分”,曾經如膠似漆的腐敗同盟間也會有裂紋。而“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那么,怎樣才能將腐敗利益同盟之間的裂紋放大,促使其盡快分裂,從而將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呢?記者為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教授。
記者:腐敗同盟中危害最大的是政商利益同盟,如何利用兩者的目的差異性來分裂他們呢?
毛昭暉:腐敗同盟是依照一定的規(guī)則而形成的利益共同體,一般而言,具有共同目的,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他們的目的是有差異性的,尤其是權力集團與資本集團所結成的利益同盟。在特定條件下,權力集團的主導者有時會抑制其自身經濟利益的沖動,謀求更為廣闊的政治地位的回報,而資本集團的主導者在經濟利益的沖動下,有可能迫不及待要求權力集團按照他們的要求迅速行動,這時,其集體行動就出現了裂隙,甚至可能出現分裂。由此可見,異化他們共同之目的,就可以迫使其從統(tǒng)一體分裂為心懷鬼胎的矛盾體。
當前,在懲治腐敗與預防腐敗的反腐敗力量分配上實行二八原則,用80%的反腐敗資源查辦案件,增加懲治腐敗威懾力,在這種反腐敗的高壓態(tài)勢下,權力集團必然選擇以退為進,而資本集團的經濟人屬性導致他們難以停下掠取公共利益的步伐,這樣腐敗同盟必然產生分裂。
記者:任何人都有弱點,腐敗同盟者也一樣會有,那么他們的致命弱點是什么?如何利用這種弱點使其瓦解呢?
毛昭暉:腐敗同盟作為集體行動的一種,是具有致命弱點的,即行動的不便利。這使得參與腐敗同盟的成員之間相互猜疑,每個人都抱有自利動機,一旦腐敗同盟的成員凈收益減少或者個別成員利益增加,或內部出現矛盾互相猜疑時,這個同盟很容易就會瓦解。如腐敗同盟中的非核心成員意識到花費的成本高,而受益少,就會對集體行動采取某種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呈現“理性的無知”。與此同時,理性的腐敗同盟成員只是力求分享收益而避免分擔成本,呈現“搭便車”效應。以上兩個因素導致尋求自我利益的非核心成員不會采取行動去實現他們共同利益。
反腐敗工作者如果能抓住這一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比如對內部的舉報人,為其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和一定的刑期減免,就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當腐敗同盟中出現矛盾,特別是部分成員的利益嚴重受損,腐敗集體有可能暴露的情況下,部分成員很有可能會產生舉報和自首的意愿。
在腐敗同盟擴展過程中,當腐敗同盟想要吸納的對象不愿加入該同盟時,也會產生同樣的情況。這些內部人的“反水”,能暴露腐敗行為,進而一舉揭露整個腐敗網絡。香港廣為人知的“污點證人”制度就是利用了集體犯罪行為的這一弱點,使之成為香港警署和廉政公署打擊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武器。
記者:如何根據腐敗同盟的結構特點來精準分化打擊他們?
毛昭暉:腐敗同盟實際上是一個非正式組織,但部分成員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上下級關系。成員將任何來自上級的權威命令視作具有正當性,從而轉化為對非正式組織(如腐敗同盟)的習慣性服從,在明確指示或含蓄暗示下不知不覺地涉入腐敗同盟的活動之中,導致腐敗同盟外延的擴大。
因此,要突破腐敗同盟的有效路徑之一就是完善官員的輪崗轉崗制度,對掌握豐裕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官員,實行大跨度、高頻率的科學化輪崗轉崗制度,分解腐敗同盟的向心力,促使其碎片化。
同時,在對腐敗團伙進行紀律懲處時,要堅持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團伙中總有一些人起著組織、領導作用,因此必須有選擇地、更為嚴厲地懲處這些主要責任人,從而從另一方面抑制分利聯盟的產生。同時,要攻破“法不責眾”的心理預期,懲戒“盲目從眾”的無原則官員,挽救“被迫從眾”的一般參與人。但要掌握政策“火候”,避免無原則的保護主義,防止“只辦首惡,不及其余”的傾向,震懾抱有“法不責眾”僥幸心理的人。
文_本刊記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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