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
加決定啟動遣返
加拿大邊境服務(wù)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后提出延緩遣返上訴。
2007年4月5日
此前遣返令無效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對賴昌星案作出判決,宣布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fā)出的遣返令無效。裁定需重新啟動對賴昌星遣返中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重新裁決是否應(yīng)遣返賴昌星。
2009年1月22日
允許賴在加工作
加拿大移民部批準賴昌星的工作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11年7月21日
加拿大決定遣返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駁回賴昌星暫緩執(zhí)行遣返令的申請,決定遣返賴昌星。
2011年7月23日
賴回國即被逮捕
當日,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辦理了有關(guān)交接手續(xù)。隨后,中國公安機關(guān)依法向賴昌星宣布了逮捕令。
2011年12月
偵查終結(jié)移送檢方
海關(guān)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guān)反貪部門依法對其展開偵查,12月下旬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2012年2月14日
被廈門檢方公訴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已由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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